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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文缨:
原告临沂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兵文、陈强、吉永军、钱文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临沂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冯兵文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临沂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58元,由原告海川公司负担37658元、被告陈强、冯兵文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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