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6688号
贺俊:
本院受理原告靳燕洁诉被告贺俊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68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贺旭亮随被告生活,生活费各半承担,学杂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依据票据各半承担;准予原告每月享有四次探视权;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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