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腊庚:
本院受理原告毛虎保、赵志红诉被告胡腊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45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胡腊庚金坛区九洲里22-404室房屋过户到毛虎保和赵志红名下。二、按照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第三点因被告不配合原告过户所以违约则赔偿总房款的20%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为354000*20%=70800元)三、诉讼费由胡腊庚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06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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