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孔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倪建平诉被告孔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11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2.承担利息7.59万元(暂算至2024年5月9日止)见利息计算清单3.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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