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东城尚真装潢经营部:
原告常州市轩颖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东城尚真装潢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金坛区东城尚真装潢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轩颖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600元,并承担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坛区东城尚真装潢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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