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陶一康:
本院受理原告都振豪诉被告陶一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63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25.35元(该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五倍为标准,自2023年1月29日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余下利息请求按照上述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由于本案产生的维权合理支出3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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