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明、狄留霞:
原告张宝娣、杭月珍、杭月红、杭月忠、杭建刚诉被告李建明、狄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娣、杭月珍、杭月红、杭月忠、杭建刚撤回对被告李建明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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