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国元:
原告赵建忠诉被告谢国元、宜兴郑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国元、宜兴郑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建忠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66元,保全费3800元,合计8966元,由被告谢国元、宜兴郑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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