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4494号
刘勇良:
原告邓小建诉被告刘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勇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小建货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刘勇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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