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4189号
张建平:
原告邵来凤诉被告张建平、张建中、张碧轩赡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建平、张建中、张碧轩自2024年5月起每月每人各支付原告邵来凤生活费人民币200元,本判决生效前的生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之后的生活费于当月10日前支付当月费用。二、原告邵来凤自2024年5月起的医疗费报销后凭有效票据由被告张建平、张建中、张碧轩各承担三分之一,本判决生效前的医疗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之后的医疗费于每月月底前结算当月费用。三、驳回原告邵来凤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邵来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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