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2467号
徐萍:
原告陈柯诉被告徐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原告陈柯、被告徐萍于2023年10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玉山花园三栋乙单元402室产权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15万元整”的内容;二、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玉山花园3幢乙单元402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0329号】归原告陈柯所有,剩余贷款本金91231.21元及利息今后由原告陈柯负责偿还,原告陈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告徐萍折价款370000元;待该不动产符合产权变更登记条件且折价款支付完毕后30日内,被告徐萍协助原告陈柯办理该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陈柯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0元、评估费5663元,合计17223元,由原告陈柯负担7223元、被告徐萍负担10000元(此款原告陈柯已预交,被告徐萍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陈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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