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洪:
原告马小芽诉被告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江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小芽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小芽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马小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马小芽负担25元、被告江洪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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