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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金诉被告龚超、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9/6 10:25:32 浏览次数:28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龚超:

    原告赵金诉被告龚超、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元,由原告赵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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