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龚超:
原告赵金诉被告龚超、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元,由原告赵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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