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谢小韦诉被告邹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72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5万,并承担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利息为133973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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