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尹益忠:
原告李新明诉被告尹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尹益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新明返还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新明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尹益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