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新星:
原告杨荷琴诉被告邹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荷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荷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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