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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春娣诉被告肖海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9/20 17:56:26 浏览次数:21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肖海明:

    原告韩春娣诉被告肖海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社区中龙潭村6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苏(2024)金坛区不动产权第3001428号,不动产单元号320413002014JC00647F99990001】归原告韩春娣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被告肖海明负担(该款原告韩春娣已预交,被告肖海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韩春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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