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5886号
朱国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朱国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朱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38016.41元、保险费7289.03元,合计45305.4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5305.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元,由被告朱国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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