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168号
张丽琴: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金坛区电力能源实业总公司与周娜、陈建琴、栾国良、栾斌臣、王息明、张丽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0095805)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13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周娜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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