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执行常州市金坛区电力能源实业总公司与周娜、陈建琴、栾国良、栾斌臣、王息明、张丽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9/30 10:31:16 浏览次数:20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168号

张丽琴: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金坛区电力能源实业总公司与周娜、陈建琴、栾国良、栾斌臣、王息明、张丽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0095805)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13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周娜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