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文缨: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兵文、陈强、吉永军、钱文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苏041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临沂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提出上诉,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等。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2024)苏041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第3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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