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小俊:
周蕾、周哲民与周小俊、周建勇、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诉前调9458号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周蕾、周哲民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1号楼东大厅接待室对周蕾、周哲民提供的材料进行质证并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逾期则依法移送鉴定。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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