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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珍与薛正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9/30 10:39:09 浏览次数:18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薛正荣:

    吴玉珍与薛正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诉前调9111号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吴玉珍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1号楼东大厅接待室对吴玉珍提供的材料进行质证并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逾期则依法移送鉴定。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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