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郜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解卫兰诉被告郜爱国、第三人郜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94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有效,位于金坛区金坛区凤凰城3-甲1003室房屋归原告和第三人各半所有;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8日上午9时4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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