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柳诉被告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83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276.34元(以29000元为基数,按照LPR3.85%计息,自2020年8月8日暂计至2024年6月6日,最终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法律咨询费用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4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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