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黑曼巴咖啡文化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焦玲玲诉被告黑曼巴咖啡文化江苏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49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4194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19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94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5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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