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亚东:
本院受理原告许网保诉被告史建军、李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34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30000元,支付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的利息512285元,并承担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2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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