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浩宏飞讯芯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浩宏飞讯芯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66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两年的电梯设备采购费用、安装费用共计94500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即27000元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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