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耿炳照:
原告仇小龙诉被告耿炳照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耿炳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仇小龙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27314.77元。二、驳回原告仇小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鉴定费1860元,合计人民币2872元,由原告仇小龙负担1192元、被告耿炳照负担168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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