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小军:
原告方进明诉被告陆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陆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方进明返还借款30260元,支付利息218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支付利息(以30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二、驳回原告方进明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方进明负担183元,由被告陆小军负担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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