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倪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淇玮诉被告倪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34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4000元及违约金1771元(以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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