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培培: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86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袁培培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石嘴山银行”)借款本金6600.08元及利息250.8元、罚息6577.99元(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7日,以本金6600.0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至实际偿清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继续计付)。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9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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