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韦东平:
原告金志鹏诉被告韦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韦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志鹏借款本金29772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3年12月30日起,以297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金志鹏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邮堂庙新苑10幢乙单元204室不动产的折价以及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金志鹏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韦东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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