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琴诉被告彭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99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总计215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21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2023年7月8日的暂计利息为43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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