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文珍商店诉被告徐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51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000元,并承担自2023年9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1.5倍LPR(3.45%)计算的利息531.96元(暂从2023年9月20日-2024年6月13日),合计14531.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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