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玉仙、羌仁彪:
本院受理原告钱亚东诉被告蒋玉仙、羌仁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19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4年6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2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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