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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超诉被告常州德沅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钢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5 17:18:42 浏览次数:29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德沅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钢:

    原告李超诉被告常州德沅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德沅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超款项79014元及利息(以79014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常州德沅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超律师费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2元、保全费89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5027元,由被告常州德沅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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