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江:
本院受理原告刘众卫诉被告刘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19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要求以7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标准从2023年5月12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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