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韦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忠诉被告韦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15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8万元及利息暂计8万元(2019年至2020年利息8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上暂合计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