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执异109号
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赖恒书: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东进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赖恒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的(2023)苏0413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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