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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人庄维忠对王保玉与何冬平、陈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9/13 10:57:10 浏览次数:130

常 州 市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172号

陈留荣: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庄维忠对王保玉与何冬平、陈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庄维忠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苏0413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中止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杜鹃园16幢甲单元801室不动产的执行【执行依据为(2023)苏0413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4)苏0413执821号】。二、驳回案外人庄维忠的其他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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