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191号
金坛市对外贸易公司、金坛市现代工艺制烛厂:
本院在执行原告工商银行金坛市支行与金坛市对外贸易公司、常州市金坛区现代纯水厂、金坛市现代工艺制烛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市城兴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13执异19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04)坛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2004)坛执字第1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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