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加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华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若凡必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加华、上海加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华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5)苏0413民初5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若凡必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5元,合计430元,由原告上海若凡必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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