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13执异176号
陈留平:
本院在执行蒋建平申请执行庄小祥、蒋网定、陈留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蒋网定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5)苏0413执异17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中止(2024)苏0413执恢950号案件中对蒋网定名下59172.3元社会保障资金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蒋网定的其他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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