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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与常州市金坛区鑫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0 11:08:26 浏览次数: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13执异166号
常州市金坛区鑫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徐慧与常州市金坛区鑫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陈明仙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5)苏0413执异176号案件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副本、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中止(2023)苏0413执5295号案件中对常州市金坛区美池温泉度假村20幢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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