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
(2024)苏0413民初8677号
谢国元:
关于无锡铭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国元、谈小华、王震、芮方忠、符志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你(单位)应当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6220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8640元。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缴纳。缴费以后三日内将诉讼费发票或汇款凭证的复印件送至或邮寄至案件承办法官。期内仍未缴纳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江苏法院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
账号:301010938260525493
承办法官:刘智
联系电话:0519-82399618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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