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永成:
原告金坛区金城月成广告工作室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永成、黄朝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13民初8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永成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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