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龚茂林:
原告常州兴儒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龚茂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13民初10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龚茂林所有的登记在常州兴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常州市金坛区辰汐花园10幢403室不动产(施工编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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