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钱某来到法院,向民一庭丁淼法官送上“公正断案,执法如山”的锦旗,并拉着承办法官的手,不停地说:“感谢法官帮了我们,法律是公正的,没有让老实人吃亏。”
1997年,金坛某公司因建设需要,与钱某签订了动迁协议,双方约定:由钱某将厂区的住房拆除,待公司拆迁厂区其他房屋时予以补偿,并享受与其他房屋住户相同的搬迁补偿标准。
2016年,厂区其他房屋拆迁,但公司仅同意按原住房面积对钱席云进行补偿,不同意让钱席云享受其他房屋住户相同的补偿奖励。钱某认为,原约定面积不准确,实际面积更多;另外原住房已拆将近20年,早拆的不如现拆的,于情于理说不通,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过审理,认定钱某要求享受其他住户相同的补偿奖励,符合双方最初的约定,亦符合情理,应予支持。其他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据钱某讲,该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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