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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连法诉龚东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2/24 16:28:35 浏览次数:4462

  

 (2016)苏0482民初4269号

龚东留:

  本院受理原告左连法诉龚东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3****14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东留、金坛市贝斯特汽车内饰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左连法借款208800元,按年息6%承担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32元,由被告龚东留、金坛市贝斯特汽车内饰件厂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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