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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利用互联网公告送达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3/15 9:46:59 浏览次数:2140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利用互联网公告送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送达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公告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前提,依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官网(以下简称官网)的公告栏,通过将公告刊登在官网,并经过一定期间的公示后,不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均与实际交付应受送达人本人发生同一效力的送达。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公告送达仅作为本院公告送达的一种方式,具体采用何种公告送达方式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和受送达人住所地等情况综合确定。法律、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条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受送达人对相关诉讼事项的知悉机会,利用互联网公告应尽可能地完整传达相关诉讼信息,除严格遵照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公告外,还应准确注明受送达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并附上诉讼文书(公告内容本身已经反映诉讼文书要点的除外)的电子版本及承办法官的办公电话。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官网法院公告栏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网络公告发布工作。

第五条   承办法官通过官网法院公告栏进行公告送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对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将公告及诉讼文书(公告本身已经反映诉讼文书要点的除外)的电子版发送至办公室相关人员;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公告内容作形式审查并对公告中涉及公民隐私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符合条件的公告原则上在24小时内刊登于官网法院公告栏(官网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之日),并在我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宣传平台进行转发;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登陆官网法院公告栏,查找相应的已刊登公告进行截屏操作,截屏内容应能反映公告刊登的网站和日期,并将截屏图片打印存入诉讼卷宗之中,作为反映实施公告送达过程的依据。

第六条   为彰显网络刊登公告的公信力,公告一经刊登,在法定公示期间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公告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互联网公告在互联网的保存期为三年,从刊登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利用互联网公告送达不收取公告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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